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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6-5-22 08:58:50 |顯示全部樓層

[問題]今天回家被臨檢,被開改裝車體,怎辦?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請問你違反這條文中的哪項了??「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完全沒有指到降車身阿...去申訴吧U_U

好久沒開smar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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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06-5-22 09:06:43 |顯示全部樓層

[問題]今天回家被臨檢,被開改裝車體,怎辦?

就算是以第16條規定來開單也很有爭議!
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如下: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
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
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這一條上一次修法是在民國91年,立法理由是這樣寫的:
「交通主管機關執行道路通勤務,對於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擅自變更原有規格」,卻擴張解釋為「原廠規格」之設備,將執法技術面之不利益,歸於汽機車所有人負擔,不僅造成人民權利不當之限制,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過度禁止原則,且如此擴張法條文義解釋之執法,不僅無益於交通安全之維護,反而製造民怨,爰予修正以杜爭議。」
從立法理由我們可以得到一個重點,那就是條文中的「原有規格」,不等於「原廠規格」!立法理由中說得非常清楚,所以下次再有警察說:「你這不是原廠規格喔」,車友們可以不客氣的回答他說:「老兄,拜託你念點書好不好,16條的立法理由已經說『原有規格』不等於『原廠規格』,請你不要再亂解釋法律好嗎?」
再來看16條第2款,這是警察開排氣管改裝的法律依據
可是呢,我們把第2款仔細研讀,可以發現有前後段之分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前段
,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後段
前段的燈光等六項設備要開罰,僅限於「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才能開罰;前段的燈光等六項以外的”其他”設備(如輪胎),才是適用後段,而且不是你認為我變更「原有設備」就可以開罰,還要證明我變更後「影響行車安全」才足夠!


================以下轉貼自www.autoth.com中blue19780的發表回覆===============
原文: http://www.autoth.com/forums/showthread.php?t=37236

"臨時檢驗"是指:「不在一般規範的驗車時間進行驗車」
所謂一般規範的驗車時間如「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第44 條規定: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在第四十四條所規定的時間外所進行的驗車,也就是臨時檢驗和一般檢驗的驗車沒有什麼不同,只是驗車時間上的差別而以。
「另外,很多人加裝拉桿被開第 18- 1 條必需驗車」
第18- 1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真想請問這些開單的伯伯…裝拉桿是違反上述那一修規定啦…要開單也要懂法條嘛…
再來討論第18條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這條的立法精神原來是針對車子變更上述東西,或者車子遭若重大損壞後的修復,雖設備完整但不確定是否符合道路安全,而必需施行臨時檢驗;再回到「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與「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通常我們可把18條解釋為「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會產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的安全疑慮,所以這二個部份都要臨時檢驗。
寫到這裡…快寫不下去了…伯伯啊伯伯…要多學學啊…
P.S. 有關第16條的第二項「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的「致影響行車安全」是要有科學證據的啦…
是如果伯伯以主觀判斷認為「致影響行車安全」,可以試著問問他「他認為影響行車安全的理由」,如果伯伯說不出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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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5-23 12:59:18 |顯示全部樓層

[問題]今天回家被臨檢,被開改裝車體,怎辦?

沒錯...驗車過還是要繳
不驗車會再罰更重...
但是申訴過的話就可以不用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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