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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分享]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打印本頁]

作者: Jason嚴正興    時間: 2005-6-6 16:45:36     標題: [分享]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國道上常常會有些拖吊車利用你車輛故障時,要求幫你拖吊拋錨車輛,且會嚇你
說路邊停車是不可以的,警察會來開單...
甚至還真的有警察到了之後,會跟你說"車不弄走就開罰單"
但是呢~~~請注意喔...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所以呀~~~
到時候萬一真的不小心車輛拋錨在路邊了,請放心的叫你的白金卡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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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修正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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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經高速公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
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超過三小時者。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超過十二小時者。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
者。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妨害交通者。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者。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
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管理
            機關會同公路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
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
           
 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協助
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
            車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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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網站

請大家注意,千萬不要被一些不肖業者給欺騙了......
話說某天往高雄路上,快到交流道時,突然塞車,一時煞車不及猛撞上去。
慘了!警察馬上開過來。量完,不到10分鐘﹙因他剛好在路肩﹚。
拖車一定會比警察先出現的。就像越共,或稱小蜜蜂。既然量完了,那就拖下去做筆
錄。
此時不疑有他,拖車上噴了『高速公路特約拖吊車』-----------(錯誤1)
大約拖了500M就在榮總旁做筆錄,拖車司機下來說3000元。叫我先付一付要走了。我懷
疑,怎那麼貴?
做筆錄時就先問偉大的警察伯伯拖吊費為何那麼貴?他表示:他不干涉這種事情--(錯
誤2)
又打電話CALL我的保險公司問問說。保險公司則說:「你怎麼那麼笨!居然讓他拖下
來,可以拒絕啊!」
可是已經拖了,那怎麼辦?保險公司:「可以跟他要收據或發票,有錯的話,可以申
訴。 」
喔!好吧!傻傻的去跟他要了張收據,也沒細看。------(錯誤3)
只知道上面多寫了『高速公路起吊危險津貼-600』、『內線事-900』 、『基本拖
吊-1500』、另一台拖吊費用則5000。
合計8000肇事的我出錢。事後發現平白無故被人多搶了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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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來解釋一下:
第一
拖車不是黃色就好,你可以先詢價,要求他的服務證。跟警察查詢這台是正牌救
援拖吊車。高速公路基本拖吊10KM內1500元。
第二
警察不干涉,但是他可以教你怎麼處理,如果不是正牌拖吊車,可以現行犯逮
捕。他應該會先給你高公局電話,查詢後才能跟你收錢。
第三
我的收據上,沒有公司名稱,沒有拖車牌號,欲哭無門。另一張更幹,寫個『黑
達汽車公司』(看起來就黑)經查詢『黑達』倒很久了。

後記:隔天打電話想找當初幫我做筆錄的那位警員,卻遍尋不著。電話中的警
員表示,真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到他隊上報案。(這句話真令人懷疑,他們都
馬多一事 不如少一事ㄚ∼)此時不疑有詐,興沖沖的就上了高速公路警察局去
報案。
可是,到了警局,當時值班的警員卻很奇怪。那時天氣冷的很,卻把我們一群人
請到門外去講,不能坐著講嗎?他怕什麼?而且案發現場的警員也在,想請教個
問題也被他擋駕。
難道真像傳聞說的,有利益輸送?所以,不能報案,恐怕事出有因。
請各位看完這篇,告訴每位有開車的人.小心駕駛慎防被坑 。
友人也有在高速公路上爆胎過~才一下車要拿備胎,傳聞中的小蜜蜂就出現~還好只
是換輪胎就好~
所以有車輛事故時,最好先通知保險公司或車輛的業務還有你可以打給銀行信用卡的
特約拖吊車來拖吊比較保險
請大家注意,千萬不要被一些不肖業者給欺騙了......
作者: roychen7777    時間: 2005-6-6 17:12:06     標題: [分享]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時間又變了呀…
前幾天有另一位伙伴是刊2小時…!!!
作者: heroicage    時間: 2005-6-6 21:09:03     標題: [分享]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謝謝分享!
收錄起來
作者: mario    時間: 2005-6-6 23:51:38     標題: [分享]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那可以停上高速公路下來吃便檔再回去取車
作者: calvinnieh    時間: 2005-6-7 01:00:37     標題: [分享]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你還好咧~我朋友車壞在高速公路重慶交流道那裡,也是跟你一樣被拖吊ㄉ虎,後來還被拖到八堵那裡ㄉ私人保養廠,被敲了15000才放車,早知道寧願被警察開單可能還便宜點..
作者: Ross    時間: 2005-6-7 03:34:41     標題: [分享]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下面引用由roychen77772005/06/06 05:12pm 發表的內容:
時間又變了呀…
前幾天有另一位伙伴是刊2小時…!!!
上次轉貼的那篇是兩小時
看到正興這篇是三小時
於是我上網查了一下
是"三小時沒錯
真奇怪
看來是同一篇
但是文章段落排列卻有點不同 @@
條例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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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3月1日修正前原條文--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施、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超過三小時者。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超過十二小時者。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者。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妨害交通者。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者。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管理機關會同公路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

作者: attorney    時間: 2005-6-7 18:06:38     標題: [分享]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喔喔~
條文修正了喔~是2小時
不過這個條文沒有告訴你的是
你怎麼證明你沒停超過2小時呢?
所以實務上你必須將車停放,並安置警視三腳架後,打電話給你的信用卡公司托掉服務
日後要以通聯紀錄證明停放時間
更重要的是
萬一發生後方追撞
你可以以通聯紀錄證明已經盡力排除事故
可以減,免過失傷害或致死的刑責
名稱: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
   
第 24 條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
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二小時者。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者。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者
    。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妨害交通者。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者。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
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管理機關會同公路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
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
,應即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
車所有人負擔。


作者: attorney    時間: 2005-6-7 18:08:26     標題: [分享]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040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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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時~
作者: cbr1019te    時間: 2005-6-10 11:03:37     標題: [分享]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瞭蓋.........:em38:
作者: diablo022388    時間: 2005-6-14 17:22:55     標題: [分享]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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