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SMART汽車俱樂部(總站)
標題:
3月1日修訂ㄉ條文 小S可以開內道ㄌ
[打印本頁]
作者:
兔子
時間:
2005-3-7 16:04:19
標題:
3月1日修訂ㄉ條文 小S可以開內道ㄌ
[這篇文章最後由兔子在 2005/03/07 04:09pm 第 940085005 次編輯]
94.03.01 交通部�內政部令:修正「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40085004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4010015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6、8、9、17、23∼26、30 條條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 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 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 里之小型較慢速 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 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
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
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
作者:
heroicage
時間:
2005-3-7 16:42:39
標題:
3月1日修訂ㄉ條文 小S可以開內道ㄌ
沒有差!每次申訴都成功。
作者:
Ross
時間:
2005-3-7 19:49:44
標題:
3月1日修訂ㄉ條文 小S可以開內道ㄌ
兔子, 謝謝分享
(好像是第三篇了^____^)
作者:
smile570
時間:
2005-3-7 22:49:20
標題:
3月1日修訂ㄉ條文 小S可以開內道ㄌ
謝謝兔子!
:em08: 感恩啦~所以今天我跑去新竹時,都用極速在內車道享受啦,終於可以擺脫外車道那些載重車了。 :em16:
作者:
linjd
時間:
2005-3-7 23:49:25
標題:
3月1日修訂ㄉ條文 小S可以開內道ㄌ
真的真的,網址如下http://law.moj.gov.tw/fn/fn4.asp?id=26827
作者:
frank4655
時間:
2005-3-10 21:34:42
標題:
3月1日修訂ㄉ條文 小S可以開內道ㄌ
太感動了
以後可以光明正大的開內側了
作者:
fw8882001
時間:
2005-3-11 03:57:43
標題:
3月1日修訂ㄉ條文 小S可以開內道ㄌ
真是太好了,可是如果還是碰到白目的警察怎麼辦?
歡迎光臨 華人SMART汽車俱樂部(總站) (http://bbs.smart-party.com/)
Powered by Discuz! X2